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脱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7﹞27号)、《重庆市精准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渝委发﹝2018﹞9号)精神,深化健康扶贫工程,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健康扶贫相关政策要求,按照“既不降低标准,又不吊高胃口”的原则,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计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规范重庆市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行管理。
《办法》共七条,分总则、基金设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结算流程、基金管理、部门职责。
救助对象: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重庆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4年以来脱贫人口〔不含信息系统中标注为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的人员〕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救助政策。
救助标准:对贫困人口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单次就医产生的医保目录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自付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1000元(含)—1万元(不含)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自付1万元(含)—5万元(不含)部分,按照85%比例予以救助;自付5万元(含)以上部分,按照95%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结算流程:救助费用按月利用医保结算平台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民政医疗救助、扶贫医疗救助、精准脱贫保(大病商业补充保险)“一站式”结算。每月5日前,结算平台将上月应救助费用清单按照救助对象属地原则交区县基金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于当月底前,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分类支付、划转相关救助款项。结算前,由就诊医疗机构对应当由基金报销的部分进行垫付。救助对象在本区县域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应救助费用,通过区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救助对象在市内跨区县医疗机构发生的应救助费用,通过区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至市级统一指定结算单位,由其与相关医疗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在市外就医发生的应救助费用,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后,凭相关费用发票或医保报销清单等有效凭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基金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报销手续,区县基金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应救助费用划转至申请人相关帐户。